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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特币资产被盗怎么办? 能否通过法律途径维权?

比特币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货币,赢得了广大投资者的追捧和社会关注。 近日,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遭到黑客攻击,数种加密货币暴跌。

经相关机构鉴定2012年买比特币的途径,这是一起企图通过获取用户账号盗币的事件。 好在目前资金安全,没有资金外逃。

这不是网络虚拟货币第一次被盗。 盗窃手段从黑客入侵到平台泄露不一而足。

2010年买比特币的途径_2012年买比特币的途径_2012年比特币价格走势

比特币是货币还是商品?

比特币是一种稀缺产品,它的价值只取决于有多少人有需求,所以只能算是一种商品,不能算是广义上的货币。 “比特币”作为一种网络虚拟货币广为人知,但由于不是官方发行,不具有货币属性,不能认定为货币,而应认定为“特定虚拟商品”。 可以说,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货币属于广义上的一种网络虚拟财产。

2019年7月18日,首例比特币财产侵权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。 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认定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。

2019年7月20日,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院首例“比特币”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:

五年前,吴某通过淘宝从上海一家科技公司运营的“FXBTC”网站购买了2.675个比特币,之后就忘记了这件事,直到2017年5月,他想再次登录“FXBTC”网站。 但发现网站早已关闭,无法联系到网站运营商。

吴认为,网站关闭时,上海一家科技公司没有给他任何通知。 这种不作为让他购买的比特币无法挽回,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。

同时,比特币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及相关商品属于淘宝禁售商品。

因此,检方要求两被告(上海某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)对其损失76314元(起诉时的交易价格为2.675个比特币)承担连带责任。

2019年7月20日,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 这也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涉及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件。

庭审重点关注原告李某遗失的这些虚拟物品是否属于“财产”。 原告认为,“武器装备”虽然是计算机数据,但本质上是财产,可以用人民币进行交易,是财产。

被告游戏运营公司认为,这些虚拟装备只是游戏中的信息,由计算机数据组成,并不以“物”的形式存在。 运营商不能对不存在的事情负责。 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应归还原告李某的虚拟财产。

在判决书中,法官将虚拟财产认定为应受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。 这一结论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在虚拟空间中享有的产权。 但在当时,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定义以及公民对其享有哪些权利,仍是悬而未决的问题。

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,网络虚拟财产不再局限于电脑游戏中的“武器装备”,也广泛存在于电子商务平台和社交网络平台中。

因此,网络虚拟财产除了初始交换价值外,还具有独特的运营价值。 例如,在自媒体平台、网络直播等社交网络中,庞大的粉丝群体产生影响力,进而将影响力转化为现实货币。 这个过程称为“流量变现”。

网络营销的快速发展,使社交网络成为电子商务新的流量入口。 根据某网络营销平台2018年1月的统计榜单可以看出,一些人气公众号和主播的年收入可达千万元。 产能甚至可能超过一些实体经济企业。

因此,小编认为,除了邮箱、QQ账号、域名、微博、微信等,网络虚拟财产只要是在网络环境中产生的,能够通过网络产生价值的,都应该属于网络虚拟财产。交换或其他方式。 范围。

网络虚拟财产是一项民事权利

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《民法总则》第127条规定: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相应地,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被写入我国基本法。

但是,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,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认识。 主要有产权说、债权说、知识产权说、新产权说等几种学术观点。

小编认为,将网络虚拟财产归类为“一种玩家根据自己的思维,投入时间、金钱甚至情感所创造的智力成果”(即知识产权理论)的前提,更多的是放在网络上虚拟财产 在网络游戏的背景下进行讨论。

然而,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,网络游戏只是虚拟财产的一个分支。 其他的,比如有运营价值的微博、微信公众平台,都不能归结为“智力成果”。

无论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争论如何演变,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,虚拟财产都需要找到合适的定位,才能更好地保护网络用户的利益。

毕竟用户对于用真实货币兑换和购买虚拟财产的方式已经不再陌生,而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与现实生活中的交易并无本质区别,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不法侵害,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
关于虚拟货币的相关规定,之前央行也有回应。

2013年央行发布的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也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,认为比特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,不具有法定补偿、强制等货币属性,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比特币。意义。 货币。

而且,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,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。

但是,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商品买卖行为。 因此,普通人有参与的自由,风险自负。

虚拟财产引发纠纷时如何维权

随着互联网的发展,虚拟财产和数据信息引发的纠纷不断。 比如前不久发生的DAO事件,网络账号泄露和被盗如何界定,隐私数据和财产信息泄露如何维权等。由于肇事者的保密等原因,类似案件一再被搁置。

此外,目前存在的图像、大量网络账号被盗、游戏账号和游戏币被盗等2012年买比特币的途径,都是靠厂商维权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(草案)》的正式出台,也将解决一些问题。

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有两种鉴定方式

关于网络盗窃虚拟财产罪,目前刑法上对什么构成犯罪主要有两种观点。

一是盗窃罪,认为具有财产特征的虚拟财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,应当认定为财产罪;

另一种观点认为,侵犯虚拟财产需要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来完成。 后果严重的,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。 ”。

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,网络虚拟财产的外延不断扩大。 虽然法律的“滞后”并不能彻底解决现存问题,但民法总则中对“网络虚拟财产”的规定,为其赋予了法律保护屏障。

作为网络用户,在遇到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,应积极寻求法律帮助,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自身利益。

目前,虚拟财产的维权问题还很多,亟待解决。 比如数字货币的定价,各个数字货币公司之间的价格差异,同时还有可信度等问题。

此外,虚拟货币是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一组数据,其特点是可以无限复制,其真正价值一直存在争议。 以大数据为代表的数据信息在市场上更难定价,不同的应用场景定价也不尽相同。 为此,虚拟货币的维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。